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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相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37号

犯罪嫌疑人相某某,男,19****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莒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416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相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至2020年初,犯罪嫌疑人相某某在其村中承包的果园内,种植罂粟并进行管理。2020年4月13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相某某种植的罂粟被莒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发现并铲除,经民警现场清点,共计罂粟1122株。

2020年4月16日,犯罪嫌疑人相某某种植的1122株罂粟被莒县公安局销毁。

2020年4月13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相某某在其家中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罂粟等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相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等笔录;5.犯罪嫌疑人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但其具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对其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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