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9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南乐县**乡***村**号,现住:南乐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9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晚上23时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豫J*****白色斯柯达轿车从南乐县****小区沿道路行驶至**乡政府门口被民警查获。后经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695mg/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石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酒精含量没有超过100mg/100ml,参照<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意见>的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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