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一部刑不诉〔2020〕Z1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4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乡**村**号,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早晨5点左右,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凤凰新城小区附近的桥梁工地,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将工地待用的12根螺旋管装在自己的三轮车上时,被守夜的工人王某某当场抓获。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12根螺旋管的价值为1962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犯罪未遂,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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