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绰号石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9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鼎城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鼎城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5月1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6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14日,钟午(另案处理)邀石某甲共同采砂卖,石某甲同意后二人在没有办理相关采挖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鼎城区**村小西堰冲裤裆堰的两处地点采挖砂石山卵,销售给鼎城区周家店镇奕顺建材有限公司和鼎城区镇德桥镇弘景建材有限公司,共计开挖砂砾量6538立方米,鉴定价值共计2030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至6月11日,由钟午雇请挖机采挖小西堰冲裤裆堰里的砂石山卵并负责销售,石某甲在采挖现场指挥管理采砂。经鉴定,该处被挖取砂砾面积为1981.5平方米,开挖深度2-3.5米,开挖砂砾量3828.1立方米,被开采的砂砾经鉴定市场价值为116370元。
2.2019年3月8日,石某甲、钟午二人商量后,由石某甲与西洋陂村村民莫纯初、曾明福、莫伯华签订土地转让合同。2019年6月中下旬至7月14日,石某甲联系挖机及货车在上述合同签订范围内采挖砂石山卵并装车,由钟午负责销售。经鉴定,该处被开挖总面积为4105平方米,其中开挖砂砾面积455平方米,开挖深度为6.0米,开挖砂砾量2709.9立方米,被开采的砂砾经鉴定市场价值为86710元。
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和同案人钟午共同退赃5万元,并在检察机关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退缴的赃款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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