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石**,又名志强,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住康乐县**镇**村**家27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0日被康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康乐县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后被康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5时40分许,石**酒后驾驶甘NF4***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药水峡向康乐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康乐县城煤炭公司路段时,与马**驾驶的甘N65***号三轮车及三轮车前方一小型客车连环追尾,造成甘N65***号三轮车乘坐人马*甲受伤。事故发生后石**与三轮车前方追尾的小型客车司机1000元口头达成赔偿协议,小型客车离开现场,石**与三轮车未达成协议后石**向122打电话报警。后石**与三轮车司机马**及三轮车乘坐人马*甲达成2000元赔偿协议,并书面提出谅解申请。经鉴定:从石**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50.70mg/100ml。
本院认为,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1(2)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前科、民事部分已赔偿得到谅解、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等法定从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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