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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石明康)(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康县人民检察院

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291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晚上22时许,石某某在康县三河坝同村邻居酒席上喝了3杯散装白酒。次日早上7时许,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K*****二轮摩托车从秧田坝家中出发前往崔家沟接堂妹石某某,石某某接上堂妹后随即返回秧田坝家中,行驶至康县康阳路52KM+350m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值为143mg/100ml。随后被带至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液。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5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从重处罚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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