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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石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刑事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7********,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14时许,石某某驾驶湘******中型普通客车沿吉夯线由南向北行驶(从吉首汽车北站驶往保靖县吕洞山镇夯沙村)。当日15时许,车辆行驶至保靖县吉夯线观景台连续下坡路段时,车辆刹车失灵,石某某向右打方向盘,车辆右前轮冲出路面与山体发生刮擦后,车辆向西侧翻倒在地,造成湘******中型普通客车受损及乘车人吴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石某某积极抢救乘车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来。经保靖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石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湘西州天顺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吴某某系因交通事故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6月13日,石某某赔偿死者家属30.5万元,取得死者家属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三份、尸体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具有积极抢救伤者、自首、积极赔偿、获得死者家属谅解的情节,2020年6月29日,在本院组织下,在田新凤律师见证下,石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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