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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011980********,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文化,山东省**学院职工,现住烟台市莱山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莱山区**路**号)。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20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烟台市莱山区芳华园市场停车场内,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驶入收费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法医鉴定,被告人石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4.5mg/l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石某某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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