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67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曾用名石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住浙江省兰溪市****厂员工宿舍,因涉嫌盗窃罪,经兰溪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份某晚,犯罪嫌疑人石某甲、魏某某等7人窜至兰溪市**街道**村**庙前潘某某家桔子地,以用手摘的形式窃得早熟蜜桔共计30斤用于自食,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0元。
2.2019年10月份某晚,犯罪嫌疑人石某甲、魏某某、王某某等人窜至兰溪市**街道**村**庙前潘某某家桔子地,以用手摘的形式窃得早熟蜜桔共计60斤用于自食,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0元。
3.2019年11月份某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某、石某甲、魏某某等人窜至兰溪市**街道**村包某甲家甘蔗地,以用手摘、用刀砍的形式窃得青皮甘蔗共计30根用于自食,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0元。
4.2019年11月份某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某、石某甲、魏某某等人窜至兰溪市**街道**村余某某家柚子地,以用手摘的形式窃得红心蜜柚共计125斤用于自食,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0元。
5.2019年11月底某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某、石某甲、魏某某等5人窜至兰溪市**街道**村包某乙家甘蔗地,以用手摘、用刀砍窃得青皮甘蔗约40根用于自食,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0元。
6.2019年11月底某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某、石某甲、魏某某等5人窜至兰溪市**街道**村余某某家柚子地,以用手摘的形式窃得红心蜜柚共计150斤用于自食,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以上石某甲总计盗窃6次,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990元;魏某某总计盗窃6次,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990元;王某某总计盗窃5次,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960元;张某某总计盗窃4次,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900元。现已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潘某某、余某某、包某甲、包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邹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包某甲、余某某、潘某某、包某乙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石某甲、张某某、魏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