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乡**村**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号,系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玉超.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0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10mg/100ml)驾驶鲁N****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甘南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石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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