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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石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文件、证件、印章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区,住********大道****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石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王某某在**市**区**路自己店内向金某以公章40元/枚、个人章15元/枚的价格出售了伪造的单县城关派出所户籍科及民警章、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公证处、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教务处专用章等国家机关印章,获利135元。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石某通过微信向金某购买了伪造的户口本。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石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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