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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石海锋)(公开版)_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石某乙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辽A****2号小型汽车,行驶到康平县东小线4公里南1公里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石某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石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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