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园(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巴彦县**镇),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孙某某。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23时00分许,驾驶一辆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车号:辽B****2)在沙河口区黄河路兰青街路口,因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现场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随后交警将其带至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至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2020年5月29日大连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1.3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9日犯罪嫌疑人石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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