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现住淮阳县**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因琐事酒后到**乡**村与该村村民律**发生对骂,后引发厮打,致使律**右臂尺骨骨折,经淮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律**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民事自愿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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