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74********,汉族,小学文化,居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街**号,现居地:汶上县*****小区南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6时许,石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大阳牌电动四轮车,行驶至汶上县*****公园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石某某驾驶的白色大阳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汽车范畴。经检验,石某某血液乙醇含量9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汶检检委办通[2020]13号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之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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