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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石艳峰)(公开版)_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郸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住河南省郸城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7时50分许,石某某驾驶豫PD0***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Y***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顺郸城县至**镇**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西30米处时,撞到由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石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社会危险性较小,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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