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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祁举军)(公开版)_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勒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XXXXXXXXXXX7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地新疆XX县XX乡XX农场X组X号,现住疏勒县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被疏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准驾车型C1。

本案由疏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在住所地。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8日22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祁某酒后驾驶新QxxxxJ号机动车从洋大曼乡前往疏勒县博望康城小区,行驶至疏勒县阳光小区前面路段时被疏勒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血样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被不起诉人祁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祁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祁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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