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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祁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住湖南省临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值班律师徐明健,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害人任某某在与朋友陈某某闲聊时得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可以找人帮忙消除车辆违章记录,便与祁某某取得联系,祁某某提出需要13000元才能解决问题。当月17日,任某某通过微信给祁某某转账13000元。祁某某拿到钱后找人询问解决办法,发现自己并无能力帮忙,遂将钱花销。后来,任某某多次询问消除违章的进展情况,祁某某便编造各种理由搪塞任某某,并谎称正在办理。不久后,祁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能力办理消除违章的情况下,再次谎称还需要10000元才能办好,并承诺在3天内解决问题。任某某于2018年1月9日再次微信转账10000元给祁某某。祁某某收到钱后便失联,并将钱自己花销。

案发后,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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