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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祁顺明)(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xx,男,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xxxxxxxxxx,汉族,初中,甘肃省东乡县人,本县xxxxxxxx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9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1时30许,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河滩镇七中门口依法查处机动车违法行为时,查获酒后驾驶甘Nxxxxx小型轿车的不起诉人祁xx。经鉴定:祁xx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8.20mg/100ml。

本院认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xx不起诉。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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