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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祝刚强)(公开版)_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乡**村**组**号,住址**。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驾驶川******号“现代”牌小型轿车由宣汉县花池乡街道往花池乡亮垭村七组其岳父万某某家方向行驶,即日19时35分许,该车行驶至**乡**组(小地名:孙家坝)处因上坡过程中挂空挡、停车未拉手刹将车辆后方行人万某某撞倒并碾压,造成万某某死亡、祝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省宣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祝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万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死者系直系亲属关系,其岳母韩某某、其妻子万某甲、妻姐万某乙均已对其谅解,放弃追究刑事责任,并请求司法机关减轻处罚,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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