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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祝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1〕96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辽宁省灯塔市人,211022***********,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02月24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于2020年09月14日11时15分许,驾驶辽K***0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K***1挂号重型普半挂车沿四平市铁东区集锡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68km+700m处(四平市铁东区合力村路口)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集锡公路的郑某某驾驶的电动轮椅车相撞,致郑某某伤,后送医院救治,2020年09月23日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郑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机体体表多处损伤、多处骨骼骨折,肺动脉血栓形成,血栓栓塞动脉致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祝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1年03月0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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