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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祝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太钢汽运公司车工,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院**号**)。2019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22时26分,被不起诉人祝某某酒后驾驶车号晋A****1的黑色桑塔纳小型轿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祝某某的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19.39mg/100ml。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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