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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祝某某)(公开版)_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

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族,**毕业,****,住***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祝某某驾驶辽*****号小型客车沿满八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满八线*M附近时,与前方同向方某某驾驭的畜力车相撞,造成方某某创伤性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祝某某驾驶辽*****小型客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负*责任。方某某*责任。

20**年*月*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自首。

20**年*月*日,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八十八条(二)项、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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