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秦书涵)(公开版)_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62001********,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芦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芦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8月12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芦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芦溪县公安局于同年10月10日重报,本院于同年11月1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芦溪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9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同案人秦某甲(已起诉)与乔某某(在逃)、李某甲(在逃)等人,明知上线资金来源为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供其接收、非法转移、为其取现,并收取百分之三的提成从中非法获利。为更好的实施犯罪,同案人秦某甲叫其儿子秦某某一起帮忙操作转账汇款,并要秦某某找其朋友赵某、秦某乙提供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用于转账。

经查,2020年4月期间,被害人汤某某、张某甲、李某乙、周某某、张某乙、徐某某20名被害人被上游犯罪以裸聊、刷单等名义敲诈勒索、诈骗资金共计30.9738万元,其中20.7964万元转入秦某甲等人掌握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中,秦某甲、秦某某涉案金额为30.9738万元,赵某涉案金额为8.5552万元,秦某乙涉案金额为6.9585万元。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芦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