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秦晓晨)(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诉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219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商,住太仓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太仓**教育负责人李某某为宣传需要向被告人秦某某索要公民信息,被告人秦某某遂通过QQ邮箱发送的方式无偿向李某某提供太仓各小区包含业主姓名、电话、住址等公民信息共计19334条。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不起诉决定,并于2020年6月4日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2.证人李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