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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秦权)(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一部刑不诉〔2020〕838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91********,汉族,中专文化,芜湖市**人,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镇**村**村**号,现住安徽芜湖市镜湖区**公寓**号楼**室,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0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越野客车,沿芜湖市镜湖区陡门巷由南向北行驶至陡门巷与二街交叉口时,因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0mg/100ml,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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