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陵川县*****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镇**社区,现住山西省陵川县**镇**街**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0时51分,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醉酒后驾驶晋E****0号黑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陵川县城****时,被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秦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8.1mg/100ml;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8.6mg/100ml。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120mg/100ml,且无其它从重处罚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押秦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由该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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