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县**乡**庄**组**号,现住本村。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驾驶晋A****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刘某某、秦某甲,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远东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检验,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人体体液乙醇含量为91.1mg/100ml。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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