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石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秦**,女,*年*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3,汉族,**,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系石河子*******医生,住石河子市******号。2020年*月*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批准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秦**与**郑某在农三师工作期间发生婚外情。2019年11月,二人从农三师回石后,因各自家庭而产生感情纠纷,秦**对郑*心生不满。2020年7月5日,被不起诉人秦**途经石河子市**小区**时,见郑*的新** 号*508型轿车停在该小区1栋楼下,即产生了毁坏车辆报复郑*的想法。被不起诉人秦**先用钥匙划车身,后到超市购买剪刀,用剪刀扎破车胎,将车辆左右两侧的后视镜、油箱盖、雨刮器、车辆号牌等损坏。2020 年8 月4 日经石河子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车被损坏物品价值6520元。
经查,被不起诉人秦**案发后经口头传唤即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被不起诉人秦**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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