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街**园**栋,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L****7号大众牌白色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街/**路附近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6.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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