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盘山县**镇**村,现住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又于同年11月2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21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酒后驾驶辽L****5灰色轩逸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双台子区**街/**大道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秦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为90.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秦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