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太仓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村**组)。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秦某某至太仓市陆渡街道三港菜场内,趁经营水果的被害人冀某某离开摊位,采用偷拿的手段,盗窃冀某某摊位上的人民币4000元。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及其家属,退赔人民币6000元给被害人冀某某,获得冀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 被害人冀某某的陈述;
3.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太仓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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