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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程兵)(公开版)_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6********,汉族,中专文化,车辆检测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乡**街**号,住宣汉县**乡**路**大厦。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川******普通小型客车,由宣汉县东乡镇往双河镇方向行驶,即日7时20分许,当行驶至宣双路1KM+300M处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将横穿马路的文某某(男,本案被害人,殁年80岁)撞倒致头部挫裂伤、颅骨破损,造成文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文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主动报警、抢救伤员,在现场等待交警,程某某的亲属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与死者方达成协议、履行完毕取得谅解,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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