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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程同安)(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安康市汉滨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海荣,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安康市汉滨区**路**小区**座**室登记注册安康**有限公司,同时经营POS机办理业务、代办华夏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信用卡业务。2019年7月份,程某某为了提升自己华夏银行信用卡的贷款额度,通过添加店名为“**印务”的淘宝卖家后,在该卖家指引下又添加微信卖家,转账给对方100元人民币,为自己购买虚假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虚假机动车行驶证一本。为了吸引顾客办理信用卡,程某某先后收取王某某、杨某某、樊某某、陶某某4人每人280元费用,从“**印务”卖家处帮上述四人各购买虚假机动车行驶证一本,从中获利72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某某不起诉。

程某某违法所得已上缴。

随案移送的6本虚假证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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