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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程小刚)(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乾县**镇**村**组,住陕西省乾县**镇**村**组。2019年9月17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礼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27日晚00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DN5055小型汽车沿礼泉县礼泉县市政西大街向东行驶至礼泉县政府十字右转时,被礼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法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98.69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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