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乡政府人大副主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城关镇向阳路79号33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1时许,程某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当行驶至利辛县城关镇淝河路与锦绣路交叉口处时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程某某的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6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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