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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程彩良)(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良,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住濮阳县**镇***村***号。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1991年5月20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盗窃罪,2000年10月23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逃,2019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程某良到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投案自首,当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6月份,焦某存、李某岭、焦某生、赵某军、焦某周(均已判决)在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文101-18井输油管线处事先打好的孔上盗放原油2.9余吨,价值5800余元。焦某存、赵某军联系被不起诉人程某轩、程某勤(均已不起诉)等人到珍珠岩厂收购原油。同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程某良等人在珍珠岩厂内用编织袋装原油时,被巡逻的干警发现。所盗放原油已发还。

本院认为,程某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未遂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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