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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程志强)(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80********,汉族,中专文化,**,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北票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14时许,在辽宁省北票市305国道441公里300米处,驾驶辽N****1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东向南左转弯肖永才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肖永才受伤、乘车人李国芹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发生事故后,杨燕顶替程某某为肇事车辆驾驶员,帮助程某某逃避法律追究。2019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到北票市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又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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