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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濂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82********,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招商银行**信贷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单元**室,现住九江市濂溪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地域管辖原则,于2020年6月2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晚20时至23时,九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大队浔南中队按照部署在九江市荷花垄宏达路口路段设卡查处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晚21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赣******灰色大众轿车沿九江市浔阳东路到荷花垄转入宏达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含量为120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程某某带至九江市新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于2020年4月23日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75.69mg/100ml。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申请重新鉴定,于2020年5月7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8.66mg/100ml。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重新鉴定申请书、归案经过、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现场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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