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81959********,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福建省松溪县**镇**村**巷**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松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和程某从项溪村村民手中转让得到46亩位于松溪县渭田镇项溪村土名“葫芦仔”山场林木所有权。2005年二人办理了该片山场的林权证,面积为35亩。同年,程某将该山场的林权股份转让给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于2006年、2011年对该山场进行两次采伐,采伐方式为间伐。2017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再次申请办理该片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划设计期间,设计人员明确向其指示本次设计的采伐四至为上至快到山顶,下至坑底,左至山岗,右至快到山岗,并在边界位置的林木上刷上红漆标记。采伐证办好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雇佣吴某某对该山场进行采伐。期间,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发现林权证上的部分林木未被设计至林木采伐许可证,遂指示吴某某越界采伐该山场。经鉴定,土名“葫芦仔”山场共计非法滥伐林木蓄积量17.4283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于2020年1月9日到松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程某某在明知山场规划设计采伐四至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指示工人越界采伐,滥伐林木的蓄积量达17.4283立方米,数量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程某某滥伐林木的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缴纳两万元生态修复金用于被滥伐林木的生态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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