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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程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白马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2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2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18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程**驾驶赣EL8005号在余干县玉亭镇长安东路中间路段碰撞到横过道路停留在车行道内的行人刘**,造成刘**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余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程**负事故主要责任,刘**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程**拨打了120、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2021年1月4日,程**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除保险赔偿外另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16万元整,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江**、刘**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程**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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