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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程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嵩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88********,汉族,初中肄业,住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豫C*****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嵩县**镇**路与**路交叉口处,被正在巡逻的嵩县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9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鉴定意见;

3. 视听资料;

4.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血样提取表、酒精呼气检测单、机动车及驾驶员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相关照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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