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XXXXXXXX047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XX办事处XX居委会XX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程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6月19日一次退补,2020年7月19日侦查机关重新起诉;2020年8月19日二次退补,2020年9月18日侦查机关重新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以来黄某、程某某、常某(已判刑)等人密谋后,由黄某提供XX办事处XX居委会XX庄附近的河道为采砂地点,常某、程某某二人负责开采河砂,并将开采出的河砂转运至赊湾镇老玻璃厂院内存放、销售。李某某等人明知玻璃厂院内的河砂为常某等人所盗采而通过温某1(已判刑)将河砂进行购买并销售至驻马店置地搅拌站,其中温某1使用半挂货车购买、销售六车,温某2购买、销售三车,张某购买、销售三车、李某某购买、销售两车共计十四车,温某1共计付给常某砂款现金九万余元。该十四车河砂销售金额达十二万余元。在温某1等人购买、销售常某等人盗采河砂的过程中,常某与温某1、温某2二人商量共同盗采河砂,2018年9月12日晚温某2驾驶温某1钩机到泌阳县泌水办事处十里居委会曹黄庄河道内帮助常某等人盗采河砂,经鉴定当天晚上挖出存于河道内的河砂价值九万五千二百九十三元。2018年9月13日泌阳县公安局民警将赊湾镇老玻璃厂院内的河砂查获,经鉴定该处河砂价值二十五万一千零四十三元。
本院认为,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认罪认罚;属被动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涉案河砂被公安机关扣押,河道河砂已回填,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考虑到同案主犯常某已判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刑法罪责相应原则和谦抑司法理念,本着减少社会矛盾,依法使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如随后发现其另有其他犯罪行为,建议撤销不起诉,依法起诉。
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河砂已被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