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0516,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街道**路**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某某某,系辽宁永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于2020年7月11日16时许,到抚顺市顺城区**街媛顺摩托车商行门前,将商行老板孙某某停放在门前展示的灰色豪爵USR125摩托车骑走。被盗赃物被程某某主动返还。经估价:被盗灰色豪爵USR125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600元。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前主动返赃,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程伟,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6607210516,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永安台街道二十二委三十二组东一路23-3号楼3单元202号。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忠良,系辽宁永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程伟于2020年7月11日16时许,到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城街媛顺摩托车商行门前,将商行老板孙守强停放在门前展示的灰色豪爵USR125摩托车骑走。被盗赃物被程伟主动返还。经估价:被盗灰色豪爵USR125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600元。
被不起诉人程伟于2020年7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程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前主动返赃,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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