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23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安徽**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龙泉村**组**号,现住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同时,本院于2020年5月2日、2020年5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和孙义洪(另案处理)为搜集庐江县出租车跨区域营运的证据,假冒乘客从合肥市包河区滨湖家园西门乘坐被害人许某某所驾驶的庐江县出租车(车牌号:皖******)。当许某某依孙义洪要求行驶至瑶海区**期小区后,合肥的出租车司机们上前围住许某某所驾驶的出租车,许某某害怕欲驾车离开现场,从而与程某某、孙义洪发生扭打,在此过程中,造成许某某左膝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6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2019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与许某某已达成谅解,许某某请求不追究程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具有自首、获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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