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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程涛)(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滑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5261989********,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滑县人,现住滑县**镇**路**段**小区**号,无前科。因涉嫌强奸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立案侦查,因证据不足,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于2020年4月26日决定对程某某终止侦查。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0时许,在滑县**区**小区**门内侧路边,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和其表哥袁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因小区供暖问题发生争执,程某某、袁某某二人以拳打脚踢方式对肖某某实施殴打,后肖某某向南逃跑躲避,程某某追打肖某某时致使肖某某逃避不及跌倒,致肖某某骶骨受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肖某某骶5椎体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肖某某的谅解,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户籍信息、非党员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和涉嫌强奸案的案件材料,被害人肖某某出具的谅解书,被害人肖某某的伤情照片及打架现场照片等;2.证人郭某某、郭某甲、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被害人肖某某伤情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和解的法定从轻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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