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现住古浪县某某镇某某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在古浪县某某镇某某村某组村路硬化施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现场帮助施工人员确定了地埋线位置,施工队继续对道路进行平整。村民吴某某因担心自家引水管被铲车压断,与程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谩骂。后程某用手撕住吴某某衣领,吴某某也将程某衣领揪住,两人相互撕扯并摔倒在地,在散有碎石的地面上反复翻滚。其间程某某压在吴某某身上并用双手按住吴某某双肩,用膝盖顶住吴某某左侧肋骨处不让吴某某起身,随后二人被周围施工人员拉开。后该村人民调解员等在村委会对二人予以调解,二人相互予以谅解。因吴某某感觉身体左侧、右肩部及后背疼痛不适,程某陪同吴某某到某某镇卫生院做检查。经卫生院对吴某某做腹部B超检查,未发现异常。因当日卫生院拍X光片的医生不在,吴某某等人遂离开。2020年5月14日,吴某某感觉浑身疼痛到古浪县医院就诊治疗。经诊断,吴某某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T11椎体压缩性骨折。2020年6月10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人体损伤程度综合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赔偿吴某某医药费等费用共计25000元,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悔罪表现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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