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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穆太力普·艾则孜)(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2

被不起诉人穆***,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322219*****974,维吾尔族,初中文化,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县 ,详细住址:新疆**县墨**乡**村**号。 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现在在家。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穆***于2020年06月12日北京时间23点00分左右,在**县**乡**村辖区饮酒后,2020年06月13日北京时间00点00分左右,醉酒后驾驶新**号牌小型车,从**县**乡****村方向,向**县**乡***村行驶,行驶至**县**乡**村辖区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穆***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对穆***控制并交警大队报案,交警把穆***带到医院抽血取证。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29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穆***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8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但穆***的犯罪情节轻微, 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无刑事处罚的必要, 被不起诉人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穆***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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