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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穆太力甫·如则阿洪)(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 ,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1977,维吾尔族,初中文化, 住新疆伊宁市新华东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7日13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穆某某驾驶新F71***号小型轿车自省道**线伊宁市路段伊宁市**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东路路口前路段时,与同方向前方买某某驾驶的新F7***号小型轿车追尾发生碰撞,造成穆某某驾驶新F71***G号小型轿车乘坐人肉某某怀中乘坐的3岁娜某某(系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女儿)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伊宁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娜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是初犯,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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