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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穆某某非法狩猎罪)(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满族,42岁,**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401013214,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村**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镇**旁。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2020年10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犯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14日,先后二日在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板仓村红花甸附近河套内使用禁猎工具“地笼子”进行非法狩猎,共捕获蛙类28只。2020年10月14日正在狩猎时,被当场抓获。经吉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鉴定,穆某某所捕获的28只蛙类均为野生桓仁林蛙,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案发后,所狩猎林蛙被放生。

被告人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进行狩猎,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

内向本院申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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